我国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不符合的均是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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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典中并未具体规定了生育权的相关规定,但在后续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丈夫如果以妻子中止因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申请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因生育发生纠纷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新婚姻法关于生育权新规定了,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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