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继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姓名变更权是指自然人变更其姓名的权利。这一权利来自于姓名决定权,也是姓名决定权的应有之义。当事人使用自己决定的姓名参与社会活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因此,这项权利不得任意为之,如想变更,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变更姓名需要在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姓名变更手续;未成年人需要变更姓名的,由其本人或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子女变更姓名,这项权利则应由子女父母双方协商行使。如果引起纠纷的,应该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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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孩子随母姓,丈夫不能拒付抚养费。抚养子女是法定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医疗费以及教育费等,抚养费是可以变更的。
离婚后出生的子女,父亲对其一般是不可以不付抚养费的。离婚后出生的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即对于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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