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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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知情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权利如下: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知情权。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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