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刑法对走私制毒物品罪的规定如下: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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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罚。
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处罚是,如果情节较重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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