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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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条件的。 2、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时间,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有关法律中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相应的社保费用的。 4、基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5、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其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对劳动者权利有所损害的。
如果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其他。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劳动者可以随时与其解约: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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