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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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的比率,如果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超过的,法律不予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不向贷款人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民间借贷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的,受到法律保护;对于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法院不支持出借人的利息请求给付权;但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给付的利息,法院也不会判决出借人返还;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会认定超出部分无效,从而判决出借人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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