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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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婚前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结婚前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界定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1、该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该债务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3、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界定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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