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属于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和公安机关控告投诉。对于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依法可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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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标准为: 1、是否缴纳入门费,拉人头传销需要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与高额入门费等价的物品; 2、从经营对象看,主要是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3、从人员的收入来源上看,拉人头传销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成员的高额入门费; 4、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组织领导传销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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