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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判定如下: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规定,现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基本逻辑是: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的,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借款的,以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如何认定?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状态和当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引用网络段来表述:老公老婆共同签名=共同债务;老婆事后承认追认=共同债务;老公个人借钱为家里买菜买衣服看病等=共同债务;老公名义借钱做生意,出借人需要证明是用于家庭,出借人不能证明用于家庭的,老婆不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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