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受残待遇(五至六级) 基本模式:(1)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2)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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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1、一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75%1-4级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五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津贴等于本人工资的60%5-6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如果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去领取工伤伤残津贴,通过申请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申请工伤赔偿等程序就可以领取。如果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则到用人单位处去领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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