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法发[2002]13号第十条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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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限一般是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申诉的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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