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已经对房子及债务进行了分割。但由于后来A又立下字据承认房子属两人共有,债务共担,尽管没复婚,字据却推翻了原先离婚协议对房子分割的内容。按所说的情况看,此字据应当是有效的。因此:1、B可以要求平分房产;2、A要求按出资比例分配卖房所得恐较难实现,因为婚内购房夫妻财产已经混同。不过,离婚后一直是A偿贷,且还了一次房贷给B,如诉到法院,法官也许会考虑到这一情节,以及因复婚为由而签字据的情况,从而适当偏向男方;3、字据是对先前离婚协议分割房产部分的更改,男方在立据时没有被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因而是有效的,男方应当承担立据后果;4、A认为平分不公,可以通过与B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上法院。法官处理这类案子一般着重于调解,房产由当事人自己估价,然后要房子的一方补钱给放弃房产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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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是有效的。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就分割财产进行的约定、达成的协议,在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一种财产契约。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经成立,即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如果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夫妻双方签订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以离婚为前提,如果双方不到相关部门去登记离婚,则该财产分割协议因前提未成立而不生效。 如果双方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但该财产分割协议尚未有效,因为离婚是法院判的,而不是协议离婚的,财产分割协议仍未成立,法院可以自己做出财产分割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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