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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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与大陆居民按照如下方式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台湾居民应当出具有效通行证等证件,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共同前往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条件的,即可当场发给结婚证。
为加强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婚姻登记,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中国大陆居民,是指在中国居住的中国公民。台湾居民,是指居住在中国台湾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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