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诉是原告自立案到判决或裁定前的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申请人民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的活动,是原告对其处分诉讼请求的程序权利的活动。 2、办理撤诉手续一般比较简单,只要原告提交书面申请,经法院审查没有不予撤诉的理由后,即可以撤诉。 3、诉讼离婚过程中,如果满足相应的条件,依照上述规定的手续进行办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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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撤诉的方式:一般只能由诉讼原告在宣判前,向法院提出书面撤诉请求,由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但若在反诉中,原诉的被告也可以按照前述方式申请撤诉。
离婚诉讼撤诉的方式: (1)原告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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