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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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手续需要的材料有:房产证、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子女出生证、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以及其他家庭财产证明。
1、现房抵押需要的材料有: (1)房地产抵押合同(夫妻双方到场签字);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4)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 (5)银行借款合同; (6)夫妻关系证明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证明。 2、期房抵押需要的材料有: (1)购房预售合同; (2)与银行签订购房借款合同; (3)购房预交款收据复印件(验原件); (4)夫妻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独身的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5)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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