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五条规定(附后),你可以向当地检察院反应情况。 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地址:泰州市凤凰东路建工大厦24楼南侧。
针对检察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检察院不受理的案件则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的十日内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检察院不予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改变强制措施,或者进行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