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一)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之资格者;(二)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三)国有和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医务人员;(四)因伤、病丧失工作能力而退职的医务人员;(五)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七)正在服刑者。
针对什么情形下不得申请个人合伙开设医疗机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如果受到损害存在下列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但是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为医疗机构没有过错,但医疗机构有对此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机构注销情形如下:因医疗机构设置单位或医疗机构自身原因,不再开展医疗业务的;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医疗机构歇业;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