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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范围

2022-09-11 09: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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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9-11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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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法对委托代理人的范围规定得十分广泛,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方便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或者为法律服务的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或者工作人员; (三)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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