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后,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等。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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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可以凭借公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继承过户。一般过户程序如下: 1、向房产部门申请过户; 2、提交相关资料; 3、房产部门审核资料; 4、审核无误就会办理过户登记; 5、发放产权证书。
有遗嘱的房子过户情况如下:继承人应当携带被继承人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关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单方面申请:未登记的房地产首次申请登记;继承取得房地产权利;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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