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上述国务院主管部门系指商务部。 多年的实践表明,我国单位和企业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否需要经过上述批准以及需要由哪个部门来进行审批存在需要研究和探讨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对外经济贸易交往的日益增多,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有必要在第三次修改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过程中予以充分考虑。 另一方面,现行专利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与专利法第八条的规定之间存在不够协调的问题,现实中已经出现有关申请人,特别是外国申请人利用这一点规避我国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问题,需要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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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中国个人或单位作出发明创造之后,可以先在国内申请,在12个月内要求优先权申请外国专利;也可以直接提出国际申请,但是,必须在该申请中指定外国的同时也指定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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