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溪河干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五千米范围内,支流河道岸线和岸线两侧各一千米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下列设施、项目:(一)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垃圾填埋、焚烧项目;(二)畜禽养殖项目;(三)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旅游项目;(四)造纸、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石棉、水泥、玻璃、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其他设施、项目。改建前款规定的设施、项目的,不得增加排污量。本条例实施前已合法建成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不符合功能区规划的,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组织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未按要求搬迁的,依法予以关闭。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设施、项目,污染物排放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未办理合法手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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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土改时已将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县级以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
一、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协议自愿离婚,要求在大陆办理时,如双方已签订自愿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作妥善处理,应共同到大陆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关,申请办理自愿离婚登记。办理涉台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资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自愿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台胞应提供第 (2)项、第 (3)项规定的证件、证明资料外,还应提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及提供本人的有效台胞通行证、身份证。办理涉台胞协议离婚,如果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大陆办理的,大陆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该申请。 二、双方若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或虽能达成协议,但一方无法亲自回国办理协议离婚事宜,只能选择诉讼离婚的方式。台湾同胞与同大陆居民一方要求离婚,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大陆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台胞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大陆居民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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