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综上述得出领结婚证需要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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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双方应携带证件如下: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一代二代均可); 2、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当事人提交的3张红色背景的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结婚登记,是我国对婚姻关系建立进行管理以及监督的一种制度。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有关规定,我国的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该出具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的户口本、身份证件; 2、男女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如果是澳门居民、香港居民或者台湾居民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该出具以下证件及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有效的通行证、身份证件; 2、经双方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公证其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直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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