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和劳动、社会保险关系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仍执行现行办法。常驻现场的监督人员奖金、津贴等待遇标准应适当提高。聘用监督人员聘金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监督人员参加全路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监督会议等发生的差旅费用可从监督费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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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和规范全县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 县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事业收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提出草案,报政府批准后发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可根据*县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单位建立上下一条龙的成本管理责任制,并明确各自成本管理职责以形成紧密的联系与约束,确保项目预算制造成本的实现,真正如实地及时地反映出项目的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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