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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如下:劳动关系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为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的管理限制;劳务关系需签订劳务合同,受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制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 5、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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