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和各地习惯,对建筑物采光纠纷案件的审理提出如下意见: 1、城乡建筑物应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利用土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不得影响相邻方的采光。 2、建筑物的采光应保证冬至日午间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或者全天有效日照时间累计不少于两小时。 日照时间的认定,应在冬至日进行实地测量或者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测算鉴定。 被遮挡建筑物窗户底沿应距地面一米以上,其面积大于规定标准(室内面积的七分之一)的,按规定标准计算。 3、按原基原高翻建房屋影响相邻方采光,或者被遮挡建筑物是在遮挡建筑物建成之后兴建的,不认定为侵权。 如果给你造成了以上影响,你可以要求对方排除妨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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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健康补偿费、视觉污染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
采光权是附属于建筑物的权利,建筑间距过小妨害采光权的实现。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应当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左右最少为6米,多层与高层建筑之间为9米,高层建筑之间的间距为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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