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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和一个湖南籍的男子结婚,现在想在咸宁办理离婚,已经分居了3年,是否可以在老家办理

2018-11-03 22: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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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泽玮律师

2018-11-03 回复

专业分析:

1.离婚时,一方已经继承的遗产分割 (1)一方继承的财产的分割   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已经继承的遗产,即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   该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遗嘱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遗产的分割   如果配偶一方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留有遗嘱,明确指出只归夫妻一方,那么,该遗产属于夫妻一方的遗产。夫妻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离婚时,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没有进行实际的分割,那么起诉离婚时,遗产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由于遗产没有进行实际分割,还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待到实际分割后,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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