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因此,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 一、行为人主观有过错。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二、行为人行为违法。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有观点认为,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三、存在损害后果。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 四、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有的人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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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如下:1、行为人存在过错,此过错包含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即必须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而产生了侵害结果;3、必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4、必须实际存在侵害事实。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客观上损害他人名誉,第三人知道,侵权人实施侮辱、诽谤等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声誉,使受害人感受到不公平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折磨和心理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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