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行使监护权的方式还有探望 离婚后,对子女行使间接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威胁子女的身心健康,应由法院裁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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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更改监护人,但变更抚养关系应符合法定条件,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1、抚养方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抚养; 2、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的话是很难更改的。 离婚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可更改监护人,但变更抚养关系应符合法定条件, 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1、抚养方有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抚养; 2、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如果这些条件不具备的话是很难更改的。 除此之外,有抚养权的一方要做到: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监护人担负有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他们的姓名权、荣誉权的责任, 同时,还担负有排除来自于各方面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的义务。 监护人也负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培养和教育的职责。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 监护人于监护职责范围内管理好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 监护人应制止和排除他人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的行为,并依法否定未成年人所为的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的处分财产的民事行为, 并对不当得利人进行追索,以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财产为处分行为时,必须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否则,监护人不得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行为。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到孩子的,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自己行使探视权;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且法院已经判决了如何行使探视权的,则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法院一般只会采取排除妨碍措施,而不会对孩子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不过如果探视的一方存在下列情况的,另一方可以中止其探视权不让看孩子,直至中止事由消失: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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