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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原告如果想要起诉离婚的话,则需提供有关证据以及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结婚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注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被告收到传唤证,但是不委托诉讼代理也不出具书面答辩状的话,可能需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原告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通过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的方式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 原告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当对下落不明的人采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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