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麻醉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全国麻醉药品滥用监测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麻醉药品监督管理和麻醉药品滥用监测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合理使用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查处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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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麻醉药品实行管制,对其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对其进出口实行许可制度。麻醉药品属于一种连续使用后身体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为了规范麻醉药品的用药管理,防治流入非法渠道,因此,才对麻醉药品实行更加严格的管制。
实施严格的三级管理,药库、药房、临床病房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药库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采购和管理,购买药品付款采取银行转帐方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验收中发现缺少、破损的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双人清点登记,报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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