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有的人认为在法律上和现实中都没有存在的必要。理由是,一方面在法律上公司对债权人的责任,是一种相对性很强的责任,与社会公共利益没有任何联系;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其他主体也不会因公司对债权人的承担责任而获取任何收益。所以,认为公司对债权人负有社会责任,在法律上没有任何根据,也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笔者认为持此观点的是从合同法的角度阐述的,没有认识到社会联系的普遍性。公司债权人也是与公司密切联系的利益相关者群体,这里的债权人主要包括银行和交易相对人。由于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只是以自己的投资来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其实是在鼓励投资的同时把本应由股东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了债权人,这对债权人特别是被动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如目前公司大量向银行贷款,如果公司发展不顺利,一旦发生风险,公司将很容易陷入困境,甚至破产。而此时,股东在有限责任的保护伞下最多丧失为数不多的投资,如果有多个股东,那每个人的损失就更小。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在公司破产后,贷款就成了坏账、呆账和死账。再者,如果公司在进行交易时不考虑自身的规模和承受能力,对自己能否完成交易所确定的任务没有理性的估计,只考虑营利,对其他因素不加考虑就照单全收,公司往往容易陷入被动甚至破产。有的公司甚至在大量负债,已经没有生产能力的情况下还大量交易,欺骗交易相对人。如果公司破产,同样的道理,债权人因债权得不到清偿或完全清偿而蒙受损失。因此,对信息不对称的公司债权人树立社会责任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是非常重要的,这对维护交易安全,保障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意义[12]。 对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社会责任,笔者认为公司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规定:其一,建立信息报告机制。公司应定期向债权人报告公司信息,包括财务信息、投资政策、债务信息等,不得编造、隐瞒。因为公司定期报告公司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使债权人能够掌握公司动向,防范债务人逃避债务。其二,在公司中引入债权人代表驻厂监督制。让债权人代表进驻公司随时掌握公司动向,发现有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随时向债权人汇报,以便债权人做出对应措施。其三,建立诚信档案。公司管理机关对公司建立一套诚信档案,并为公司设立信用等级制度。当某一交易相对人欲与其交易时可事先查询公司的信用档案,对其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相反,同时也能够促使公司认真对待债务。如果其不偿还,或者不及时偿还债务,信用等级就会降低,其在社会上也就没有立足之地,必然面临倒闭关门的危险。关门是每一个公司所不愿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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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需要承担责任如下: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负债时,由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不需股东个人承担,成立时有出资瑕疵的情形除外。 4、因经营过错向法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 6、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
公司监事会的责任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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