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离婚的当事人应当在向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书时,同时提交下列证明:一、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户口证明;二、申请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三、双方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如果是现役军人申请登记离婚,须提交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的同意决定和介绍信。如果是港澳同胞,应到原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如果婚姻登记机关找不到其档案,本人结婚证又丢失,可到办理结婚登记时居住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出具原在该地居住的户籍证明,并由双方当事人出具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结婚登记并经公证的声明书及内地亲友出具的保证书;六、申请登记离婚双方当事人的近期免冠照片各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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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起诉离婚需要的证件和材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其起诉离婚需要夫妻双方携带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自己身份以及婚姻关系存在的相关证件,起诉状和证明夫妻关系感情破裂的相关依据。
夫妻双方离婚的,需先签订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债务、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权协商一致,然后准备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到夫妻中任意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待三十日婚姻冷静期届满,双方再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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