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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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投资者职责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法律、行政法规决定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其他公司。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办理事项: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办理时限:两个小时后领取;办理程序:持股东(投资人)资格证明领取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表(按公司命名要求一次可以最多起9个名称备查)交表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收费标准:无收费;提供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特殊行业需要的其他文件(详细内容参看工商局一次性告知单)。 二、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办理事项: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办事机构:区工商分局;办理地点:投资服务大厅工商分局窗口;办理时限:立等可取;办理程序:出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收费标准:无收费; 提供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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