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作了列举式否定性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核心是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如果不是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借钱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看做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否则,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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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买房属于转移财产。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如发现这样的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私自买房,如果在隐瞒的情况下,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就属于转移财产。如果夫妻一方私自买房,将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的名下,就不属于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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