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传票,一般是直接送达给当事人,也可以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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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是以书面文件发放的。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都不具备可信性,是有法院人员亲自送到被传唤人手里的。
法院可以通过法定形式公告送达传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其中,人民法院选择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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