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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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无需对醉驾身亡的人进行赔付。醉驾等情形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一般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醉驾身亡保险公司一般是不需要进行赔付的,商业保险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在事后向致害人追偿。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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