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是要履行债务的,被起诉后,法院是可以冻结担保人的银行卡,冻结后,被执行人如果仍然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有权进行划扣。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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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解冻有两种情形:第一,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解除冻结的申请,法院核查后,符合解冻的情形,就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去解除冻结账户。第二,冻结账户时间达到六个月,如果人民法院没有采取“续冻”,就会自动解除。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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