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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手续需要的证件: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除此之外,男女双方还需要到其中一方户口所在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是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携带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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