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市户籍人员与天津市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满10年,且年龄满35周岁,或双方年龄均满50周岁,在天津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天津市落非农业户口。根据天津市公安局网站资料,外省市人员结婚投靠我市非农业人口落户受理条件1、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满10年,且年龄满35周岁,投配偶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非农业户口,有合法抚养权的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随迁。(要求被投靠人在我市落户满10年,不含在我市上学期间学校集体户口)2、外省市户籍人员与我市非农业人口登记结婚,双方年龄均满50周岁,投配偶在我市居住生活,在我市有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可申请本人在我市落非农业户口。(要求被投靠人在我市落户满3年)应提交的材料1、书面申请(双方签字);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满16周岁)原件及复印件;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随迁子女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需要在我市司法机关备案的鉴定机构做DNA亲子鉴定;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收养登记证》和办理收养手续全部证明材料,并在我市公安刑侦部门做DNA打拐比对;5、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合法固定住所权利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材料、同意落户证明;7、被投靠人来津落户依据(人口信息系统能查到的,由受理单位打印居民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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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媳妇落户政策规定: 1、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即申请落户时无外地劳动关系,可以在上海有工作; 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3、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4、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5、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 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 (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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