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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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结合出资等具体情况来判断,婚前一方出资购房只写一方名字的房子一般不属于共同财产。只有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该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是婚前买房签订了合同并且支付全款,房产证写了一人的名字,是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婚前签订合同买房,房产证上写了一人的名字,但是婚后要共同还贷款的,则该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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