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所以,医院是否合法要看是否符合第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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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字的可以是患者本人,家属.紧急情况下如果患者自己已经失去意识,或失去判断力,其同事,领导等都可以代签.更加特殊的情况下,如果患者生命垂危,但无任何人陪同,医院本着救死扶伤的原则,可以报医院领导同意,转入绿色通道,进行紧急抢救. 2、需要签字的情况:比如,手术,输血,进行某项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医疗措施之前.医生要向患者讲明白这项医疗措施有什么优点,可能会伴随什么样的并发症.然后,患者如果同意进行该医疗措施,就签字.否则,医生不得进行该操作. 3、本人可以签字,但必须是本人意识正常,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如果本人同意,其家属坚决反对的情况下,医生也不能进行医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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