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有: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如为自有房产,请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请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需提供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请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4、公司章程复印件一式两份; 5、有权机关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分别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7、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须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 8、改组改制企业还须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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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资料。且需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申报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一、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非法人单位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公章; 4、集体、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非法人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代码证书复印件; 5、单位邮编、电话、正式职工人数; 6、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材料。 二、按照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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