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因不满十四周岁,未达到行政责任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违法乃至达到犯罪的程度,对行为人不予行政拘留或不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刑事强制措施。 2、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可以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刑事强制措施。犯这八种以外罪的,不予刑事处罚,当然不能对行为人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非初次的,应当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行为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当然可以采取包括刑事拘留在内的任何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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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不予拘留的情形: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五)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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