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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手续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到当地公安部门依法办理被收养人的户籍登记手续。如果收养关系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三、经民政部门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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