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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的办理程序是: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应持下列证件,本人的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单位、企业单位、企业单位出具的记有本人基本情况和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以下证件,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公安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如外国人一方为在华侨民,须持下列证件,本人护照或代替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对证明的要求与上述中国公民一方须持的第二类证件相同。 4、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 (三)登记。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
1、涉外结婚公证的,申请人要向住所地涉外公证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要提供以下证件: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证、一方死亡证书等;3、没登记结婚,按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4、涉外结婚的,要送外交部或有关国家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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