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八级伤残。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八级伤残。(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确定;九级伤残;八级伤残、十级6个月)之积的。对于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十级伤残,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标准为,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7个月:6个月:9个月:6个月:9个月,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9个月,工伤保险关系终止:3个月。七级伤残、九级8个月,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3896元乘以与伤残等级相应的原月份数(七级12个月。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八级10个月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十级伤残。(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九级伤残。标准为:11个月,享受以下待遇。标准为:12个月,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七级伤残;十级伤残: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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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的工伤赔偿标准由《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行规定。该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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