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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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包括: 1、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 2、依法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又起诉的;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中,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审申请人或申请人超过两年提出再审申请或申诉的; 5、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再审申请或申诉; 6、下列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和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一)依照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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