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虽然明文禁止民间高利贷行为,但是,中国人民银行不具有制定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权力,其所颁布的任何文件均仅仅属于部门规章,而不属于法律与行政法规。这就决定了《通知》不具有作为国家规定的效力,对其的违反充其量只属违规,而谈不上违法。相应地,民间高利贷的行为也只属于违规行为,而不属于违法行为,更谈不上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行为。 因此,民间高利贷行为始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界定为一种民事行为。据此,行为人所应承担的仅仅是高利不受保护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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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放高利贷触犯的是高利转贷罪。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一般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犯罪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的罚金。
私人放高利贷犯罪,可能会构成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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