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1月6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0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已经2002年12月18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零零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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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定部门予以查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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