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到法院复印原判决书,或与负责执行死刑的法院联系,由法院出具相应的执行死刑的证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罪犯在被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如果当事人家属丢失了生效的死刑判决书的,可以到法院档案室要求复印原判决书;如果无法复印的,则还可以与原执行法院联系,争取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已经执行死刑的证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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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判决书如果遗失,当事人可以持自己的身份证件,到作出判决的法院补办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阅案件材料的规定,案件当事人可以去法院档案室查阅本人案件审理的卷宗材料,由档案室出具判决书的复印件,然后盖上档案章。
缓刑判决书丢了,当事人可以持自己的身份证或委托律师到法院档案室去查阅、复印法院案卷中的判决书,并在复印件上盖上法院档案室的章即可。因为所复印的判决书必须盖上法院档案室的章才能与判决书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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